《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分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交易、申购赎回、信息披露、合同变更终止及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监管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并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业内预期,此次修法将有三大看点:
一是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包括私募基金范畴的界定,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可能会在新修订的《基金法》中予以明确。
二是放松基金行业管制。在基金行业发展初期,为保证稳起步、规范发展,《基金法》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预计此次修订将从基本法律体系层面放松行业管制,给予基金行业自主发展、业务创新的空间。
三是强化监管措施,保护持有人利益。近年来,“放松管制、加强监管”一直是证监部门规范公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基础思路,当前基金业生态发生众多变化,预计此次修法将在原《基金法》基础上,针对这些变化新增部分条款,以强化监管、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法》修订草案首次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被业内视为此次修法过程中一大标志性事件,但法律专家表示,从此次审议到《基金法》修订草案通过实施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
据专家介绍,一般而言,证券金融领域的立法、修法,其草案首先须经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提出专业方面的修改意见;而后经全国人大法工委审议,在法律条款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之后,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审议通常有三次,即业内所称“三读”。此次上会,即为《基金法》修订草案的“一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