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深沪两大交易所7日分别发布新上市规则,对原规则中的退市、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据悉,新《上市规则》已经深沪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上市规则》完善了退市标准,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针对市场上“僵尸”公司长期存在等突出问题,新退市制度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指标,并增加了追溯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同时借鉴国际证券市场通行做法,新增股票成交量、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进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
新《上市规则》明确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降低市场对重组的非理性预期。针对以往股市中“劣币驱逐良币”、“壳资源”炒作等现象,新退市制度方案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更细致、更具体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遏制对绩差公司股票的炒作。
此次两大交易所上市规则修订还包括数项若干例行停牌制度。具体来看,两大交易所均取消实践中意义不大的例行停牌,包括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停牌,上交所同时取消了投资者沟通日的全天停牌。
为顺利实现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过渡,充分考虑投资者的意愿和呼声,按照稳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原则,深沪两市在新旧《上市规则》的实施安排上,均特别给予了市场必要的过渡期。如深市规定,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并按下述情形处理: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不过,原《上市规则》已有且新《上市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在执行时应当连续计算相关期限。
另据介绍,深交所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整理期及重新上市制度,需要在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上交所方面有待另行通知具体实施时间的则包括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