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郑东裕——
给我说“不”的机会
■“你看很多公司的股东大会,就是大股东代表的独角戏。这个没办法啊,人家手上股份多,不管什么事,他说行就行,说不行就不行。小股民就算去了现场,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都一个样。”
“做股票也快10年了,一次股东大会没参加过,股票买过不少,但从来没有过当股东的感觉。”业余时间炒炒股的郑东裕告诉记者。
为什么不行使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呢?郑东裕说,主要是现实条件不具备,自己有一份全职工作,请假去参加股东大会不太可能。而且,自己买过的股票全国各地都有,有的公司很远,如果专门跑过去参加一场股东大会,算经济账就不合算。“这个费用是要投资者自己承担的。我就买了几万块钱的股票,如果公司在云南,来回几千公里,食宿交通得多少钱啊?就算股票赚点钱,都不够贴补这个的。”
费用问题是一方面,此外,在目前的状况下,小股民“股少言轻”,没有“发声”的积极性。“平常都说‘一股独大’,在股东大会上这体现得就很明显了。你看很多公司的股东大会,就是大股东代表的独角戏。这个没办法啊,人家手上股份多,不管什么事,他说行就行,说不行就不行。小股民就算去了现场,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都一个样。”
他说,身边也有朋友参加过股东大会,但主要是想借机会去公司看看,再和公司高管交流一下。至于参与公司管理,基本是没有这个想法的。
“小股东不是没有参与热情,而是被现实情况给压制了。当年搞股权分置改革的时候,股改方案需要流通股东分类表决通过,我们的参与热情多高!有的公司方案不好,流通股东直接就给否了。修改后还让人不满意,再否。被连续否决3次的都有。可见制度多重要。制度对了,小股民的话语权自然就提高了。”
至于路途遥远导致小股东不便参加股东大会的问题,郑东裕认为也很容易解决。“现在网络多发达啊,弄个网络投票什么都解决了。这个在我刚接触股票的时候就有了,技术上很成熟,但有些公司就是故意不给你投票的机会。”
对此,郑东裕有亲身体会。2012年底,大盘蓝筹股有过一波强劲反弹,他也跟着这个趋势,在4块钱左右买了攀钢钒钛(1.97, 0.04, 2.07%)。虽然买了以后就被套,但他觉得这个公司是国企蓝筹,矿产资源丰富,绝对价格也低,就坚持拿着。
到了2013年6月,攀钢钒钛发布股东大会公告称,有两项涉及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关联交易的议案,要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郑东裕很快发现,公告中没有“网络投票”的方式。
“这就很容易让人产生疑问啊。因为在2012年8月份,攀钢钒钛举行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都有的临时股东大会,为什么这次不采取同样的做法?”郑东裕就去网上和同样持有这只股票的人交流,大家猜测,因为这次要审议的议案是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按规定大股东是要回避的。也就是说,大股东手上的股票没有投票权,公司很可能是担心通不过,所以故意给小股东设置障碍。
此后,很多小股东通过各种方式联系上市公司,对此提出质疑。然而,上市公司的回复让人很无奈——根据现行规定,这些议案没有触及必须设置网络投票的标准。“什么样的情况必须网络投票,现在规定很模糊。虽然上市公司的说法我们不能接受,但也没办法。”
“这个事让我开始重新认识这家公司。为什么这么‘防’着小股东?想来想去,既然不让用手投票,那就用脚投票吧。我就在3块钱左右把这个股票卖了。这一卖还对了,现在这只股票2块钱都不到。这件事也给我很大启示,以后买股票,不仅要看行业和企业发展前景,还要看公司对待小股东的姿态,如果对我们的权利没有基本尊重,就得小心。”
“按理说,不管大股东还是小股东,大家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希望公司发展得好。从小股东的角度,不太可能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谁当董事长谁当董事之类有很具体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会找‘麻烦’。但是,对于有可能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一定要给我们说‘不’的机会,而且说了还得管用。要不然,小股东就真是任人宰割了。”郑东裕有些激动地说。
专家观点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郝旭光——
小股东行权应更便利
大股东为什么能够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怎么侵害的?如何防止这种侵害?
“大股东相对于中小股东的强势地位是客观事实,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两类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依然存在,只不过冲突的方式已发生改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郝旭光长期从事证券市场监管研究。在谈及中小投资者保护时,他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一环,是保护他们作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被大股东侵害。问题是,大股东为什么能够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怎么侵害的?如何防止这种侵害?
他认为,大股东相对于中小股东的强势地位是客观事实,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两类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依然存在,只不过冲突的方式已发生改变。股东之间的主要矛盾由股权流动性冲突转变为股份优势、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上的冲突。分类表决制等保护性规则失效,对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参与公司事务管理权等构成挑战;上市公司并购日趋活跃,对如何防范虚假、恶意收购行为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提出挑战等等。
“既然大股东的强势可能形成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威胁,从逻辑上说,就应该适当限制大股东的权利,也就是限制大股东‘以资为本’的权利。”郝旭光说。
他进一步解释,“资本多数决”,即股份多数决,注重“以钱为本”,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往往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丧失意义,大股东有时为了私利,利用其资本优势操纵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和利害相关者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实质平等”的概念被引入,其实质是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同时,对其施加合理的限制,以实现股东间的制约和利益平衡。“这是从‘以大股东的钱为本’到‘以普通股东的人为本’的转变。”
如何实现股东的实质平等?郝旭光说,从国际经验来看,行权便利性是衡量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实现贯彻股东实质平等原则的基本路径。具体来说,保障行权便利性,是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事前机制,中小股东群体可以利用手中的投票权,对可能侵害其利益的行为及时给予反应,形成制约。
他建议,应当增强中小股东联合的便利性,提供便利的投票权征集渠道,可以由上市公司设立公司投票网站,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为中小股东异地提案、投票提供便利,从而方便中小股东投票,降低投票成本。
此外,要提高中小股东在董事提名、提案中的话语权,降低提案最低股份比例要求,使更多中小投资者可充分参与到其中,延长上市公司关于召集股东大会等相关信息公告的时间,提高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完善相关股东表决回避制度,规定某些议案的通过须获得中小股东的同意,某些情况下中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也应有必要规定,在出现严重违规恶意牟取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中小投资者做出相应补偿。”郝旭光说。
他山之石
国外市场参与权保护掠影
柴 金
为了保证中小投资者在公司决策过程中随时在场,近年来,国外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健全完善网络投票机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提供物质保障。美国2000年通过的《电子签证法》规定,电子交易和电子记录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奠定了网络投票的法律基础。在英国,网络投票主要通过CRES公司系统平台实现。在日本,2001年商法也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完善网络投票制度。丹麦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和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也规定,将网络投票作为股东大会投票的补充。有研究表明,国外采用网络投票决策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比重正在大幅上升。
在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方面,国外经验表明,这种分类表决制度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能制约大股东专权专断,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途径,也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欧盟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德国《商法》规定,“因一项决议而使优先利益废止或受到限制”时,可进行类别投票。《美国示范公司法》也规定,公司章程的修订行为如影响某种类股东或某系列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则应由该类别股票持有人组成投票团体来进行投票。
新政速读
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
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