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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正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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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正征求意见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4-04-08 * 浏览 : 36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4日召开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媒体提问时表示,证监会已制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将该条例送有关机构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4日召开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媒体提问时表示,证监会已制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将该条例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市场有关机构征求意见。

  他透露,证监会近期已对上海三毛(行情 股吧 买卖点)、深圳键桥通讯(行情 股吧 买卖点)、广西五洲交通(行情 股吧 买卖点)、上海创兴资源(行情 股吧 买卖点)等4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

  邓舸还回应了“13中森债”、中信集团赴港整体上市、杨剑波诉证监会案等热点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完成送审稿

  邓舸表示,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证监会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拟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将《条例》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市场有关机构征求意见。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4公司因信披违规被立案

  邓舸在当日的发布会上通报,证监会已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键桥通讯(行情 专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他表示,证监会已对上述案件正式立案,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

  邓舸强调,证监会一直在持续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上市公司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13中森债”违约属个案风险事件

  针对媒体询问“13中森债”未按时付息事件的有关情况,邓舸表示“13中森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违约属于个案风险事件,证监会将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处置,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各相关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债券契约处理利益诉求。

  证监会了解到的信息显示,“13中森债”发行人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经营正常,未正常兑付利息的主要原因是其流动性管理存在问题。邓舸介绍,监管部门获悉情况后,证券交易所已要求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增信机构等中介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目前发行人已披露相关信息,受托管理人华龙证券已要求增信机构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代付利息,增信机构承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资金代付。

  中信股份通过中信泰富赴港上市须经批准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资控股境外公司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下称“中信泰富”)3月26日发布公告称,与母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集团)达成框架协议,拟以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中信集团下属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股份”)的全部股权。

  中信股份目前涵盖中信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上述交易完成后,中信股份将通过中信泰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对此,邓舸表示,中信股份采用上述方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需经证监会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批准。中信股份提交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后,证监会将依法做好相关审核和服务工作。

  尊重法院依法审理杨剑波案

  4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了光大证券(行情 股吧 买卖点)异常交易事件当事人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尊重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尊重法院对证监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

  邓舸说,3日证监会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答辩,在法庭上表达了证监会的立场和观点,新闻媒体已经广泛报道。证监会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仍然需要强调的是,依法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严格监管是证监会的职责。我会将一如既往地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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