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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强制退市 鼓励引导自主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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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强制退市 鼓励引导自主退市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4-06-18 * 浏览 : 48
17日,中国证券报记者就退市话题采访了相关专家,他们认为,完善退市制度应着重在两方面发力,一是健全退市标准、推进强制退市,二是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自主退市。

  日前,证监会召开改革退市制度工作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对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会上传出消息称,证监会将制定有关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规章,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月17日,中国证券报记者就退市话题采访了相关专家,他们认为,完善退市制度应着重在两方面发力,一是健全退市标准、推进强制退市,二是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自主退市。

  完善配套措施

  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

  专家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严格执行退市制度,有利于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培育理性投资文化,对更好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和优化资源配置十分关键。当前的退市制度虽然已经经历了完善,但当前为了配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要进行再完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果表示,从长期看,应当建立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的退市机制,但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推进强制退市应当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来抓。5月28日,证监会微博在“退市制度微访谈”中表示,针对欺诈上市等重大违法行为,明确《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规定的操作性安排,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

  冯果认为,到底是什么“重大违法行为”、其内涵是什么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他建议,应当将上市公司诚信与退市联系在一起,比如被发现严重财务信息造假、直接参与内幕交易等都必须强制退市。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欺诈发行只是“重大违法行为”的一种情形,相关退市标准应当多样化,比如应包含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受到司法制裁等情形。另外,还应当引入市场化标准,如现在的股价低于面值建议可修改为低于1元,投资者可以用脚投票。

  冯果表示,推进强制退市应当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不能一退了之。比如上市公司的经营指标不达标应当退市,但背后的原因可能是相关责任人通过利益输送掏空了上市公司,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有相应的利益追溯机制。此外,退市的决定权应当在交易所手中,证监会则要加强对于交易所的约束,并推进交易所之间的有序竞争。

  央企或成自主退市主力

  专家表示,鼓励和引导自主退市是本轮退市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一旦该制度建立起来,我国的退市制度将越来越有国际范。董登新表示,美国的退市公司数量每年有几百家,其中约一半是自主退市。

  数据显示,1995年至201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共有3000余家公司退市,纳斯达克有近8000家公司退市。其中,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始终并存,自主退市逐渐成为退市的主要方式。2003年至200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其中约1/2是自主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其中自主退市占2/3。在5月28日发布的微博中,证监会表示,丰富退市的内涵,为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

  董登新表示,应建立健全自主退市的制度或通道,包括并购、私有化、主动破产等,这有利于公司的产业升级和做大做强,而退市之后还可以重新上市,可以理解为拳头收回来再打出去,对于公司等市场各方都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他认为,当前部分央企正在进行瘦身、回归主业和剥离落后产业,退市有利于其进行资源的重新整合,预计未来央企可能成为自主退市的主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自主退市是公司和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是一种公司自治行为,只要大多数股东同意就可以退市,目前推行自主退市的条件完全具备。应让投资者了解自主退市的重大意义,将退市简单理解为重大不利并不客观。

  当然,推进自主退市还需要调动上市公司的主观能动性。专家认为,应遏制绩差股炒作,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同时要着力消解壳资源的根基,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借壳标准,另一方面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上市难度逐渐降低,壳资源的价值会同步下降。

  赵旭东表示,推进自主退市应重视保护投资者利益,在自主决策程序的设计上,应保护少数股东或者持不同意见股东的基本权益;在信息公开方面,应同时告知所有的投资者,避免内幕信息提前泄露。他建议,在法律层面对自主退市予以明确,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重新上市标准须从严

  对于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专家建议,不能走绿色通道,至少应当重新走一遍IPO程序。

  董登新表示,退市制度的实质是优胜劣汰,必须维护这一制度的严肃性。对于暂停上市情形下的“恢复上市”,以及终止上市情形下的“重新上市”,其标准的把握必须从严控制,否则,就会大大抵消退市制度的效果和威慑力。

  他建议,在暂停上市后,如果要“恢复上市”,则必须达到每股净资产大于1元,同时,还必须保证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此外,在终止上市后,如果要 “重新上市”,则必须按照统一IPO标准重新排队过会,切不可给予所谓的绿色通道。

  董登新认为,对已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应给予更高、更严的标准。因为它已被市场淘汰过,并且已经浪费了一次社会资源,没有理由再给予它一次“重新上市”的优惠待遇。如果这样做,不是保护投资者,而是祸害了股市健康。

  专家认为,从长远看,股市应当形成大进大出的局面,目前的退市公司数量较少,但未来应保持一定的退市率,甚至是出大于进。数据显示,自2001年首批公司退市至今,包括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沪深交易所累计仅有80家左右的公司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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