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转让方式可改善股票流动性、稳定股票价格、解决股票定价难等问题
7月3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正式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简称《指引》)。《指引》明确,(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方式。已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其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按照《指引》规定,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上述负责人表示,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将对挂牌公司带来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改善股票流动性。做市商通过履行双边报价义务,不断向投资者提供股票买卖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充当流动性提供者,保证市场交易连续进行,从而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在有组织的做市商市场上,多个做市商提供的竞争性报价及股票推介活动,能够激发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交易,增强市场的流动性。
二是维护股票价格的稳定性。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报价有连续性,价差幅度也有限制,做市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有维护市场稳定的强烈动机。
三是解决挂牌公司股票定价难的问题。做市商为提高做市收益,增强投资者对做市股票的兴趣,普遍有很强的动机通过对挂牌公司的深入调查,利用其专业知识对股票进行准确的估值。同时,做市商的双向报价、特别是多个做市商的竞争性报价,将促使做市商不断提高自身研究能力和缩小报价价差,使报价尽可能接近真实价格。做市商对挂牌公司的价值发现,将有助于解决其融资过程中的定价难的问题,提高融资效率和成功率。
依据《指引》,企业在挂牌时申请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或已挂牌的公司申请在协议和做市之间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需要有两家以上做市商愿意为挂牌公司提供做市报价服务,或者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在具体流程设计上,除了要求申请挂牌的公司或挂牌公司提交相关申请外,还需要做市商明确表明其同意做市或自愿退出做市的意见。
“从实际操作角度考虑,在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申请过程中,如果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和做市商分别提交各自的申请,则不仅在申请与批准时点上难以统一,并且可能在管理上造成一定混乱。”上述负责人表示,因此,《指引》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应当以(申请)挂牌公司为申请主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相关申请,将做市商同意做市和退出做市的申请作为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采取的是竞争性传统做市商制度,因此,在做市商不足两家情形发生时,从维护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的角度出发,《指引》做出了暂停转让的安排。”上述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