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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税收模式要彻底抛弃房地产,全面转向美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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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税收模式要彻底抛弃房地产,全面转向美国模式!!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4-07-07 * 浏览 : 50
 

1、这是继李总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召开第一次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出完成房产登记制度,为收房产税做好准备之后,出手的又一个关门打狗的动作。

2、只要是中国人的钱都要登记申请,一个不漏,无论这个中国人现在是在国内,还是在海外,在中国,帮中国人管钱的外国公司,也要申报,由此可见,中国的税收模式要彻底抛弃房地产,全面转向美国模式。
3、把钱转到海外投资的,也要报告是赚、是赔,有分红今后,也要在国内交税。
4、外管局拥有检查你申报数据是否真实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你敢谎报或少报,可以罚光你。
5、外管局手脚要干净,不能与富人联手做假,杀无赦。
6、此规定,实际上,是为了抑制近十年来,大量资产转移海外投资做准备的,你转移不怕,现在要申报,不报就罚,除非你全家移民,按国外当地税法交税。中国是单一国籍制的国家,你移民,你在中国的资产和企业也要同步变更,如果查你做假,就可以继续罚,这次修改,与我们升斗小民无关,主要是针对双栖富人(在国内置业,在国外生活)的。
7、学习美国,要求所有帮中国人理财和想办法帮中国人隐藏财富的外国银行、私人银行都要如实上报,不老实的,列入黑名单,无法再做中国人的生意。
8、外管局有检查权和处罚权,成为实权部门,可以全球追讨财产,这是个大生意,也是肥差,不少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来抢做这门生意。
9、外管局会加大与外国政府的合作,有钱大家赚,反正这此转移出去的不明不白的钱,也从来没有打算回流,不抢白不抢。
10、移民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通过这个条例,越来越多人面临身份选择和机会选择的问题,今后三年,将是贪官出逃的高峰年份,再不走,就没有机会了。
11、温在任时,放任中国资产海外转移,习大大和李总理闭门开会发现土地财政已经涸泽而渔,家里实际上可能揭不开锅了,原来的财税模式不可持续,因为房价和地价不可能升到天上去,被逼转向美国的税收模式,三年后开征房产税、五年后开征消费税、十年后开征遗产税。如果大家还有印象,财政部部长接受新华社专访时不小心透露出来,现在全国实际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总人口才不过区区4000万人。大量富人和拥有高额灰色收入的官僚阶层根本不交税的。房产登记是大杀器,因为中国人家庭的财富50%-70%是体现在房产上的,不少富人和贪官担心,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不安全,十年前都玩起移民和裸官的运动,现在这个潮流已经扩大到整个富裕阶层,如果不能制止,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在中国赚钱,到海外投资和消费,中国被将这些抽水泵给抽干。相信后续还会有更暴烈的政策配套出台,一句话,关门打狗,不让你的钱流走。
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第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三、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八、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九、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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