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23日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下称《规定》),允许保险资金参与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分析人士表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会给市场带来“裸卖空”压力。更重要的是,此前保险机构只能靠卖出股票来控制风险,在市场波动较大时,集体性减持更会加剧市场波动,而通过股指期货对冲,保险机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不会对现货市场造成直接冲击,从而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不会带来“裸卖空”压力
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规定意味着保险资金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其对冲的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价值是1:1,股指期货成为险资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工具,并非投资管理工具,因此不会给市场带来“裸卖空”压力。
“相反,《办法》和《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促进资金入市。”该人士表示,由于保险资金的规模大,其权益类投资以长期投资为主。过去由于没有对冲工具,只能被动地承受市场下跌,股市越低迷,险资的仓位就降得越低。但借助股指期货这一工具,险资可以通过对冲来控制投资风险。此外,保险公司通过股票与股指期货的组合,可以构建丰富的投资策略,包括绝对收益产品、指数增强产品等,丰富的产品有助于市场的进一步活跃,也将吸引更多资金参与证券市场。
设定风险控制指标
为控制风险,《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交易对手评估与选择机制,充分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评估信用风险并跟踪评估交易过程和行为。应当维持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通过现金管理方法,监控与防范流动性风险。应当及时评估避险有效性。
《规定》明确,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明确设定股指期货风险敞口、风险对冲比例、风险对冲有效性、保证金管理等风险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