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证券、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均纳入,还允许投资衍生品套利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品种范围拟大幅放宽,新三板挂牌证券、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均有望进入券商自营标的池。
此次修订《自营规定》,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修改了《自营规定》的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扩大了证券自营品种范围。修改后,券商自营品种“增一扩二”。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扩大的两类,一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允许券商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主要是为了扩大券商自营投资范围,同时也为该市场未来可能实施的做市商制度预留了敞口。“增一扩二”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均被纳入证券公司自营投资范围。
二是明确了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考虑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比较复杂,风险较高,要求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除对冲风险的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也就是说,具备自营业务资格的券商,除可因对冲风险需求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也可以为投机、套利需要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券商自营进入“另类投资”时代券商创新“十一条”接连落地。继代销金融产品和资管新政之后,证监会又于昨日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扩大投资范围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项新政将助推证券公司进军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之外的另类投资市场,同时扩大对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提高投资杠杆和潜在盈利能力。
此次新政是通过修订《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自营规定》)来实现的。修改后的《自营规定》在投资范围方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增加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证券;二是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范围扩大到全部交易品种,包括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三是允许券商投资由银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具体而言就是银行理财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另外,证监会对券商参与金融衍生品如股指期货的交易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松管制。原本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交易股指期货只能是套期保值,如果要进行投机交易必须通过专业子公司来进行。修订后的《自营规定》,将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非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放开管制与加强监管
今年5月的券商创新大会提出了“十一条”改革创新措施。在放开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方面,当时证券业协会收集和归纳的行业意见是:在科学调控杠杆率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外的证券金融产品……允许有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投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黄金期货等非证券类金融产品。
对照昨天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自营规定》,证券自营品种范围已经取得突破,并且主要体现在场外市场。
“新三板”相对于沪深两市,就是一个典型的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而银行间市场也是一个场外市场,并且其各类固定收益产品的丰富程度远远大于沪深交易所。
但此次新规最大的突破还是放开了非证监会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柜台产品,即银行理财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相比于上市股票和债券,这两类都是十足的场外金融产品,且也能套用时下流行的“另类投资”概念。
银行理财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背后对应的标的资产相当宽泛:既包括了所有的上市证券,也可以是非上市的股权、债券和收益权,甚至是艺术品和红酒等实物资产。
不过,由于投资范围跨越不同的监管部门,自营新政也是对证监会监管能力的考验。
“一方面要放开管制,另一方面又要加强监管。这很考验证监会的监管能力。”一位证券业人士对记者表示。
一些迹象也表明,证监会在跨市场监管上,已经开始加强与银监会的协同。有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证监会有关部门曾叫停过券商资管部门投资一些银行票据,原因就是担心这些票据背后的“影子银行”风险。
打造中国高盛?
去年年底,郭树清曾在《财经》杂志年会上提到,中国证券业全行业的总资产不到高盛公司的三分之一。他希望国内证券公司能苦练内功,提高服务能力,打造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投资银行。
郭树清在这一次演讲中两次提到高盛,另一处是称赞高盛的研究能力能与顶尖的大学研究机构比肩。他没有提到的,是高盛的雄厚的自营实力。事实上,正是跨越各个市场的自营业务给高盛创造了大笔利润。除了股权和商品的投资之外,高盛公司的衍生品交易业务也极具市场影响力。
证监会放开券商开展另类投资,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从事非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交易,也让人联想到“打造中国高盛”的意图。
不过,即使是行业龙头中信证券,面对自营业务也没有十足的把握。今年年初,中信证券缩减了自营业务部门的规模。
“监管层开了政策口子,但是自营业务要成为券商的利润增长点,关键还是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一位从保险公司投资部门跳槽到券商自营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说:“相比保险资管公司和基金公司,券商的自营规模太小了,不容易留住人。”(第一财经日报)
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修订说明关于《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修订说明
现行《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13号,以下简称《自营规定》)制定于2011年4月。《自营规定》的制定实施,适应了证券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投资一般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的现实需要,有效控制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及另类投资的风险。按照《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以下简称《思路与措施》)关于“在科学调控杠杆率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场外证券类金融产品。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投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黄金现货及其他非证券类金融产品”的要求,需要修改《自营规定》。现行《自营规定》共6条,此次拟修改3条(第2条、第5条、第6条),增加规定1条,并修改《自营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下简称《自营清单》)。现将具体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扩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品种范围
现行《自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本规定附件《自营清单》所列证券,即: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根据《思路与措施》,拟将《自营清单》修改为,“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修改后,《自营清单》规定的证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扩大两类。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扩大的两类,一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由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投资范围。
(二)明确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
考虑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比较复杂,风险较高,要求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除对冲风险的外,拟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考虑到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相关交易场所已有较为完善的业务规则,拟原则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该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参与交易。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尚无针对性的业务规则,为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在制定有关自律规则,因此,拟原则规定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综上,拟在《自营规定》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分为两款。第一款为: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参与在该交易场所挂牌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也可以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进行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第二款为: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对冲风险的需要,按照前款规定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按照上述方案修改后,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为投机、套利和对冲风险的需要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没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对冲风险的需要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此外,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