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0月31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子公司即将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使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领域从现有的上市证券类资产拓展到了非上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实体资产。
另外,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也于11月1日起施行。分析人士认为,这些举措的出台,标志着放松基金管制迈出重要步伐,也体现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原则。
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会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订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运营、风控等方面的业务指引,加强子公司人员管理培训,切实推动子公司守法经营、规范运作、做优做强。
此外,证监会10月31日还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在托管资格管理方面,拟推进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对外开放,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本国银行同等权利。同时,将进一步提高基金托管资格准入的专业化要求,完善托管资格退出机制。
根据《业务管理办法》,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机构,主要需具备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