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类措施促券商创新发展驶入“快车道” 专家表示,行业进入创新发展为主导阶段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7日,业界瞩目的“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在京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监管层已经制定《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正在对外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未来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具体内容,包括11项措施,这也成为今后一段时间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此,分析人士认为,进一步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与创新发展的时机已经成熟,行业进入创新发展为主导阶段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一是提高证券公司理财类产品创新能力。支持证券公司以维护和强化资本市场中介属性为基点,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理财产品创新活动。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机构部已会同证券业协会向全行业征求了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规则的修改意见,目前正在抓紧进行修改。
二是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据了解,证监会已报请国务院审批办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项目,审批取消后改为备案制,过渡期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审批采取简易程序。
三是放宽业务范围和
投资方式限制。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场外证券类金融产品;支持证券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放宽报价回购、约定购回和融资融券业务限制,扩大三项业务的市场覆盖面;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投资金融期货 、商品期货、黄金现货及其他非证券类金融产品。
四是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据了解,目前,证监会机构部正在制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暂行规定》。
五是支持跨境业务发展。支持我国证券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境内合资证券公司为中国企业跨境发行上市、并购重组提供有关中介服务;加快研究制定境外公司到境内发行股票和人民币债券的有关办法和规则。
六是推动营业部组织创新。允许证券公司自主决定营业部的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放开设立营业网点的主体资格限制(取消经营业绩要求)和地域限制(取消“饱和区”、“非饱和区”等区域划分,由公司自主选点).
七是鼓励证券公司发行上市和并购重组。允许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证券公司自主确定境内外上市安排;同时,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市场化并购重组,对以行业整合为目的的收购,将解决“同业竞争”的期限由2年放宽至5年。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机构部拟于年底前取消证券公司IPO上市审慎性监管标准(借壳上市的审慎性监管标准不变)。取消后,证券公司申请IPO上市,证监会仅对合规状况和风控指标达标情况出具监管意见,由发行审核部门依法审核。
八是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参与场外市场建设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结合场外市场发展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探索做市商制度。支持证券公司建立面向自己客户的OTC市场,允许证券公司将个性化产品通过OTC市场销售给合格投资者。
九是改革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借鉴国际金融改革最新做法,从我国市场和行业的实际处罚,调整完善净资本构成和计算标准。据了解,证监会机构部已会同证券业协会征求了全行业的意见,并正在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十是探索长效激励机制。在《证券法》相关条款修改之前,允许证券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以
信托方式或设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方式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份,并探索其他合法合规、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是积极改善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完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业务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强化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建立证券纠纷调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