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在三审稿中,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未纳入监管范围;同时,三审稿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任职作出明确限定,证监会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VC、PE不列入监管范围是三审稿的一大变化,也是一审、二审中的关注焦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介绍,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股票”等证券。有的部门提出,非公开募集基金从事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会对证券市场和公众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可由本法调整,但对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的活动,仍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为宜,建议对买卖股票的范围规定得更明确一些。由此,草案三审稿将这一款中的“买卖股票”修改为“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多头监管的局面仍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