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呼吁多年的证券公司股权激励有望开闸。近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称,目前证券公司薪酬结构问题制约了行业可持续发展。一些证券公司也因此陆续提出了实施股权激励的初步设想和计划。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尽早发布实施。
征求意见稿共21条,主要对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的要求、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方式、激励股权来源、激励计划的内容、内部控制要求、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事项做了规定。
对于激励对象,征求意见稿规定,激励对象可以是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人员和管理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为确保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独立性,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的激励对象可以采取设立信托计划或者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持有证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权或者股票期权。按上述规定设立的信托计划、公司、合伙企业,只能参与股权激励,不得从事其他活动。激励对象或者直接持股方可以放弃取得的股票期权,但不得转让、出质或者用于偿还债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回购公司股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解决激励股权来源。公司回购公司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回购的股权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所回购的股权应当在1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证券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融资、融资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包括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合规总监出具意见、董事会审议、监事会核实有关情况、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报证监会备案等。
此外,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或者激励对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