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央行发布了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共计十二条。通知称,央行和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宏观管理要求和试点发展情况,对总体投资比例和品种做出规定和调整,并将原定业务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开销户信息等事项延至5日。
通知第十二条称,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行情 专区)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1〕321号)同时废止。
废止的通知第七条要求,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投资比例做出调整。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负责监督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央行昨日发布的新规第八条则将上述内容精简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宏观管理要求和试点发展情况,对总体投资比例和品种做出规定和调整。
通知第九条规定,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行情 股吧 买卖点)存管银行应当在业务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获批准的投资额度、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跨境划转信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总体情况。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结算和托管等信息。
废止的通知第八条规定,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试点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获批准的投资额度、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跨境划转信息、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总体情况。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通知规定,RQFII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开立一个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RQFII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当选择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交易所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投资交易所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R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可以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股指期货保证金结算的专用存款账户。
RQFII在开立上述三类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区分自有资金和由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客户资金分别开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当单独开户。
通知还就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材料(行情 专区)、账户收入/支出范围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RQFII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不同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也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若RQFII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央行递交书面申请及申请材料,包括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投资计划书等材料。其托管银行应当是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RQFII机构应当委托该托管与结算代理银行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遵守相关规定。